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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的法制意义及效力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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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人民调解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因人民调解不具有司法性,不具有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其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从而造成了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同时,人民调解案件的数量却在下降。
作者 刘艳芳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199-205,共7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2006年人文社科项目"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研究"(2006sk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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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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