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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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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期赔付"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生虚假陈述案件时,在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据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做出之前,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的连带责任人之一先行垫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先行赔付者向未参与先期赔付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措施。为弥补我国当前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实施机制之不足,藉《证券法》修改之机果断引入"先期赔付"制度,并在其立法及适用上设置科学合理的规范措施与实施方案,是建构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消除迈向注册制时产生的投资者市场疑虑的重要措施。至于先期赔付制度的法律安排,应当在制度的制定与适用上,把握好相关要点,以确保先期赔付制度设计的预设效果。
作者 陈洁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25-31,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证券法》第69条. 被引量:5
  • 2万福生科:“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及股票复牌的公告”,载http://download.hexun.com/Txtdata/stock_detail_txt_62172643.shtml. 被引量:1
  • 3沈安贝:“平安证券遭史上最严处罚,3亿补偿投资者获肯定”,载http://www.yicai.com/news/2013/05/2694102.html,2014年3月28日访问. 被引量:1
  • 42014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被引量:1
  • 5刘俊海:“尽快修改囊括虚假陈述等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载《证券日报》2013年5月15日. 被引量:1
  • 6汤欣、谢日曦:“专项补偿基金能否擎起赔偿模式大旗”,载《证券时报》2014年11月15日. 被引量:1
  • 7杨光:“万福生科案先行赔付探索投资者保护新模式”,载《中国证券报》2013年7月3日.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275

二级引证文献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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