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其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有分歧,尤其是对于损害后果是不是该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争议颇多。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非物质性损害,赞成损害后果是国家责任的一个单独的构成要件的学者,其实主要是把损害局限在有形的、具体的损害之上。从国际不法行为的视角而言,行为本身含有对他方造成损害的意义,而且一国做出了某些国际不法行为显然是违背了某项国际义务,从国际义务的角度来看,任何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非物质性损害;从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关系上看,损害应规定在初级规则中,而非次级规则即国家责任中;从其承担方式上看,不仅包括赔偿,同时还包括赔礼道歉、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等。因此单独考虑损害后果是多余的,可以将其作为后续赔偿的因素考虑。
出处
《滨州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1-76,共6页
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