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而言,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保护被告人权利及保卫社会的双重功能,也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意义。然而,在鉴定操作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自身方面的障碍因素,还受到社会舆论、政治、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如为保证精神病司法鉴定尽量达到客观性的要求,设置相关的控制性机制确有其必要,这其中包括司法鉴定职业主义方面、诉讼程序方面、实体法方面,等等。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第3期89-93,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