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在办理存折挂失业务时未按照法定方式操作,导致储户存折上的36万元被他人取走。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维持—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孔某的原儿媳周某到工商银行对孔某名下的存折办理正式挂失业务,以孔某的名义填写了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并签了孔某的名字;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结果部分填写了“本人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换折手续,密码挂失”字样,并联网核查了孔某及周某的身份信息后办理了挂失业务;后周某以孔某的名义领取了新折,并支取了36万元及利息;半年后,周某与丈夫离婚。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孔某存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5776元。
出处
《中国审判》
2015年第13期71-71,共1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