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但对于何为决定,尤其是决定的作出主体是谁,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明确。透过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可知,决定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制定或发布的限制竞争规则。如此一来,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平台经营者要求其入驻商家执行统一销售策略的行为就难以适用《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但是,从限制竞争的效果看,此类行为与行业协会的决定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扩大解释、类推适用或立法修订的方式,扩大垄断协议适用的主体范围,将平台经营者的统一销售策略行为作为类似于行业协会决定的垄断协议予以规制。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8-36,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14SFB30035)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