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修法亮点和进步突出表现在破除受案障碍以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强化公民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功能、加重被告诉讼义务以提升行政审判司法权威等方面,反映出修法立足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注重吸收本土内生法律资源,在原有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下逐步完善诉讼程序的逻辑路径。但修法中亦留下部分遗憾,导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隐忧,如管辖制度防地方干扰功能有限、受案门槛降低较为谨慎、行政诉讼纠纷化解功能受限等问题。可以预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将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实施情况及对裁判方式、裁量性条款的适用情况将对新法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对前述问题积极探索,以更好地实现修法目的。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1期95-9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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