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具有特定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功能,成为一种由行政机关主导分配的福利品。然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实现均等化,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剥离福利性而恢复原有的财产属性、商品属性。未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市场规则有偿设立,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只要健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制度,并不会损害农民权益。
出处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5年第3期44-47,共4页
West Forum on Economy and Management
基金
2014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4240041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