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假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比传统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认定标准,但对于何谓虚假信息、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秩序等问题并没有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意见不统一。为此,本刊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遴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方面的典型案件,共同邀请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1-4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