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是检验侦、诉成果,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符合诉讼规律;庭审是诉讼中最中立、最公开透明、最内含抗辩制约、诉讼参与人最多的环节,比其他诉讼环节更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因而具备作为诉讼中心的条件。对"以审判为中心"要作辩证理解:它指以审判为诉讼的中心,同时也指法官是庭审的中心,但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和庭审之外他们也是中心;它与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检察监督是并行不悖的;它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庭上证据与审前证据不一致时就以庭上证据为准;它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完善,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要"大改写";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也要谨防"以侦查为中心"。文章还对检察机关如何因应"以审判为中心"提出了意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6-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