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突出成绩,评级机构监管法律框架也已初步建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均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次贷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信用评级行业的传统商业模式存在问题,即发行人付费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评级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其次,评级行业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极大地降低了评级品质;再次,由于金融监管严重依赖评级,导致在强化评级机构地位的同时,忽视了评级品质的维持和提高;最后,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缺失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值得警醒,我国在未来的评级监管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信用评级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次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突出信息披露;再次是促进信用评级机构适度竞争;最后是合理设计评级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6-11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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