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由之前的4条删减为两条,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删除,适用国内编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修改不仅没有使涉外编管辖权的规定得到完善,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本文拟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关于涉外管辖权方面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公约关于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力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3期133-141,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专项课题最终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