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8-74,共7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资助<能源立法研究>(批准号:[2015]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