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的食药犯罪都以犯罪故意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然而,由于食药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公诉机关在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时难度较大,往往导致行为人以无过错为由而逃脱刑事责任。为此,基于食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考虑到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双重需要以及兼顾刑事法治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应当在食药犯罪中确立过错责任原则。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1-38,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第三批)重大招标项目<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犯罪防治问题研究>(2014JKF03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