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环境法、社会法还是侵权法,对于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责任的立论基础,事实上均是利益衡量的结果。立法原则对企业排放的社会妥当性的认可和违法性的排除,导致我国环境违法的成本太低,使得稀土这类重污染行业可以通过环境违法获取比守法更多的利益,而环境违法成本远低于治理成本的环境现状,又使我们的环境质量难以得到改善。不转变环境管理者利益衡量的思维方式,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将难以协调,稀土环境问题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将无限泛滥,此远非法律之目标,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突破利益衡量这种价值分析和逻辑思维取向,从法律责任及处罚力度的制度设计上杜绝违法者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达到填补损害、遏制不法和制裁不法的目的。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5年第2期23-28,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编号:10FX30)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编号:赣教社政字[2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