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通常是进行形式审查,但单纯的形式审查可能导致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法院拒绝及时执行对责任人的权利保护条款以及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实体判决冲突,法院下令释放或责令退还担保可能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形式审查应当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以字面解释为主,可以适当进行限缩解释,一般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并注意与其他相关条文的整体协调,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