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免费提供并为社会公众所享有,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歧视是指其不能享有与市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子女义务教育和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由政府免费提供,政府也为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给予了较大的财政补贴,两者都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相比于市民,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受到诸多限制,教育质量也相对较低;农民工在城镇的居住条件较差,符合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标准,他们相比于市民没有城镇户籍,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出处
《生产力研究》
2015年第2期49-51,共3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