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的角度思考文学,是基于文学专业自主性研究的内在呼唤,是学科专业与研究主体在文学与法律间主客位置与研讨中心的重新设置与追问。这要求文学研究者借助法律研究与回答文学领域的问题。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强"以法观文"的自觉意识,展开文学文本的法律批评;对处于现代生产机制中的文学,考察与分析在其创造、印刷、传播与阅读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关注法律为文学革新与发展提供的权利保障及其所遭侵犯产生的法律影响的分析;在晚清至民国政府的权力嬗替与转型中,现代国家法律框架的建构与文学"革命"的发生发展的关系;从整个国家机制的角度,将文学视为在充满创造性与交互性的人与人、人与社团、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关系及其种种对应中进行的活动的考察;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文学独立自由发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等,均值得深入研究。
出处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成都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国民党对上海左翼文学的审查与影响研究(1927-1937)>(项目编号:2014XJR01)阶段成果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课题<民国时期高等学校艺术教育法规研究>(项目编号:CJF14013)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