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类型列举未能达成足够的共识,《物权法》最终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但不难看出“公共利益”在此项规定中的重要位置,既唯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剥夺和限制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一个讲求诚实信用的政府,必然是严格遵守法律的政府,如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得到一个完善的法律界定。
出处
《中国经贸》
2015年第4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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