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谈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几点认识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类型列举未能达成足够的共识,《物权法》最终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但不难看出“公共利益”在此项规定中的重要位置,既唯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剥夺和限制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一个讲求诚实信用的政府,必然是严格遵守法律的政府,如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得到一个完善的法律界定。
作者 杜荣娟
出处 《中国经贸》 2015年第4期80-80,共1页 China Global Busines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4

共引文献26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