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因其脆弱性、隐蔽性、复合性和高科技性等特点,使传统取证手段往往显得捉襟见肘。目前我国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全新证据形式刚刚确立,其取证手段和程序正处于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和立法严重缺失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外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立法规制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提供相关借鉴。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2期118-123,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规则的冲突与调和>(项目负责人:刘蜜)
湖北警官学院2014年度院级重点研究项目<基层公安执法的理念与经验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马忠泉)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