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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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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18-24,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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