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一节。如何理解新条文与之前实体法条文的衔接与突破?如何适用这些条文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方式、程序?其制度设计的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理论研究尚有不明确的地方,同时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亟须解决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厘清实现担保物权的模式分类,接着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构建,然后具体分析我国法律对于该制度的构建的优劣。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