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文化表达创作的主体为特定区域或民族的群体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虽然承认了相关主体的著作权,并判定其乡政府代理行使相关权利,但是缺乏政策及法律根据。创作传统文化表达的群体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权利主体,我国应在特别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下,分两步构建传统文化表达的著作权主体制度,设立群体的法定代理主体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34-38,共5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面上项目"黑龙江传统文化产业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认定问题研究"(G201312)
中央高校自由探索项目"知识产权产业风险的实证研究"(HEUCF2014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