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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并存时的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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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2月26日,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第三人某公司,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为第三人所有的豫R48788客车在财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核定载客人数为28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4期98-9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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