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乡土司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它糅合了基层司法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还兼具纠纷解决职能与法律服务职能。人民法庭等司法机构作为践行乡土司法的前沿阵地、基层法官根植农村作为乡土司法的践行者,在乡村司法体系中均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日益显现,如人民法庭便民功能严重缺失、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角色缺位、办案方式机械无法满足乡土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1期30-33,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