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证据理论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应然关系是证据能力优先,其次才是证明力问题。但无论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的现象,即在判断证据能力时,将证明力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证据能力的概念定位、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主体同一、发现真实的压力。对于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现象,应当从证据能力规则的性质入手为其划定合理界限,将这种反制限制在基于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中,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5-74,共1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