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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中云、马龙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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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中云、马龙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二屑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出处 《新疆人大》 2014年第10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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