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离婚后股票收益分割的范围及诉讼时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离婚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因其价值不高等原因未进行明确分割;离婚后,该股票经持有一方的多次经营投资而价值翻倍。如果夫妻中的未持有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票价值的,那么股票收益分割的范围包括哪些?原始价值、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中究竟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且分割的时间节点如何起算?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作者 丁英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8期22-25,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