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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罪名的确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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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名是对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对罪名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需要根据罪状概括罪名。我国新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由于罪状纷繁复杂,很多刑法学专著对罪名的阐释各有不同,尤其是对某些罪名的概括众说纷纭。
作者 张明余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74-82,共9页 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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