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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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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银行于最近向各分行发出紧急通知: 1.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对象,以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4年第68期52-52,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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