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县政府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除“文革”时期的非正常状态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1950至1953年。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应根据县区之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规定设置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或局,以及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署等。
出处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43-44,共2页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