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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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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与第114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不但没有变的清晰,反而更加模糊。本文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着手,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基础,分析污染环境罪构成的情况下阐述两者的区别,期望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帮助。
作者 张继峰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2期58-60,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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