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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应用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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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到意外惊吓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一年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则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通过对该案例的解析,正确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间的关联和不同点,
作者 张君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17-317,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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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被引量:1
  • 2IcD-10,国际疾病分类编码(第10版)[S]. 被引量:1
  • 3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S]. 被引量:1
  • 4霍克钧.责任与赔偿[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0,10(5):300.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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