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到意外惊吓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一年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当地劳动部门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则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通过对该案例的解析,正确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间的关联和不同点,
出处
《中国工业医学杂志》
CAS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17-317,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