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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须防范不合理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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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下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据悉,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现代陕报》7月3日)
作者 罗志华
机构地区 广西
出处 《社区》 2014年第22期4-4,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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