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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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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别的企业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Q钟税官: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2013年该企业贷款到期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我公司因此被法院裁决承担连带责任,被银行扣款1OO万元。请问我公司承担的这部分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是作为资产损失还是成本支出扣除,合法凭证如何确定?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2014年第8期54-55,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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