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朝立国后,逐渐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僧务,设置都僧录、都僧录判官、都纲等职专司管理。寺院也建立起包括住持、监寺、首座等在内的僧职体系,并确立了作为一寺之主的住持的多种选差途径。僧官制度对保证金代佛教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对佛教僧团的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4期149-15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代佛教研究"(12BZJ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