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是反垄断法制发达的国家。以《谢尔曼法》(Sherman Act)为代表的反垄断法,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称作"自由事业的大宪章"。但是,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非没有限制。这种限制的体现之一,便是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Antitrust Exemption)。这些规定数量庞杂,所依据的政策理由也各不相同。它们或者是国会专门立法的结果,或者由法院在判决中加以创造。其中,"州政府行为豁免原则"便是最高法院的创造。作为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所创建的一套原则和标准。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166-179,共14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