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机制作为改革董事会的方案之一在美、英等国盛行。中国受到影响,譬如:一些行政机关作出了对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一些大型公司在其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有学者希望在修改公司法时对独立董事机制加以规定。但鉴于独立董事机制的产生背景(一元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不确定的实践效果和固有缺陷,笔者认为,中国不应该盲目引入独立董事机制,特别是借用立法的形式推选外部董事机制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1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西部开发集团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