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赫伊津哈认为在早期文化中游戏与法律具有同一性 ,并用生动的例子说明游戏是如何在尽情展开自身的同时又承担起司法判决功能的。但他对两者的关系只作了经验的说明 ,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游戏理论为“法律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答案 :游戏为了满足人们在闲暇中追求自我实现的需要 ,先行实践了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互动 ;当社会产生需要时 ,就借用这种活动来实现司法的功能 。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37-14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