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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审计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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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2月30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公司在新发行股票或再筹资时,应聘请有证券审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还应聘请获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告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即“补充审计”。近日。
作者 黄震
机构地区 山东经济学院
出处 《湖北审计》 2002年第4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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