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发达国家都根据隐私权保护制定了相应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信用征信业的行为,当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名成员后,根据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的特定承诺,政府将基于“慎重”(prudential)原则,准许外资进入信用征信业,这使得人们产生了忧虑:在国内外对信用征信业的法律约束差别巨大的情况下,国外征信业从其严格法律约束的本国进入缺少法律规范的中国,究竟会对我们的民族征信业和消费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出处
《浙江金融》
2002年第5期16-17,共2页
Zhe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