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完善与群体性事件特点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关系。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应当从群体性事件的非串联式、复发性、区域发展程度关联性和诱因类型变迁等特点出发,一是大力提升区县级预防主体在非串联式群体性事件上的预警能力;二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注重创造性解决和减少历史遗留或新生的利益矛盾关系;三要注重防止群体性事件由公民与社会组织向其与政府间矛盾型的畸变。推行多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践重心要定位在风险源分析、识别和预警上来,才能生成实实在在管用的办法,才能不断擢升自身的实效性。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5-141,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基科费重大项目"警察执法方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018JKF1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