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已成为企业融资的三大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应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但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仍存在许多实务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物是否能够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消耗物、不动产以及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后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未予涉及,法官们亦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拟对上述实务问题作简要分析。
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第22期89-91,共3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