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行为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行为,其服务的主法律行为的经济与法律性质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就担保业务支出的税前列支直接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大多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没有考虑一旦承担担保责任能否节税控成本的因素,以致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以及税务稽查中征管双方产生认识分歧。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担保业务税前列支原则,并据以设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件,同时也从所得税节税角度对如何管理控制担保业务提出了若干建议。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02-105,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