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崔某某系A县B镇农民,生前系A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2014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A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崔某某之子于2015年6月29日向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发生事故时崔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崔某某之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出处
《奋斗》
2018年第24期56-5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