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水田指标管理使用,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