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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Q市工商管理局T分局、Q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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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4年6月6日,贺某某租赁田某某位于T区五金批发市场门市作为公司营业场所,并交付当年租金38万元。贺某某向T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其租赁的房屋在拟征收封闭区内。6月18日,T区工商分局向Q市房屋征收办提出《关于确认田某某的房屋是否在动迁区域内的函》,次日Q市房屋征收办回函称,此处房屋在T区五金批发市场封闭范围内。
出处 《奋斗》 2018年第22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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