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比较法上有禁令、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支付民事制裁金、交出违法收益金等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该类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并从侵害的利益等于收益的角度去考量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以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来计算。此外,还应对惩罚性赔偿金具有私权利向公权力转化的特性,对其设置专门的资金账户予以管理。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8年第12期103-112,共10页
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事实认定权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FX03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