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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违反“临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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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瞄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款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王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11期59-5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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