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立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明确为三种情形,在第一、二种情形中,行为人有挪用公款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如行为人再犯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当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时,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实际上已将行为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罪要素作了评价,如再数罪并罚,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种情形应适用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将行为人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35期25-2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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